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6民初501号
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白沙洲中小企业城*期**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001722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大龙潭乡雨都莫村龙门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6655348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由原告武汉四创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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