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03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雒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县新洲镇城北(桂鑫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堪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柳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柳州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16)桂0203执16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审判员 覃汉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