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1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