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区津保高速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 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2年12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有牌照号为津MF××**、津MG××**机动车两辆,查封系统显示车辆名字不对,未能进行查封;2023年3月13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转轮3个、主轴6个、固定导叶(小)16个、固定导叶(大)20个,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23年1月5日、2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3年2月28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