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昌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249号
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粟武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昌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跳马村1101005栋全部。
法定代表人:肖仕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庆,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昌业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