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829号
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粟武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晓莉
书记员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