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502民初1105号
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液压公司)与被告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水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克液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被告陆水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玄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320,000元,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6月1日,原告维克液压公司以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格液压公司)名义与被告陆水河公司签订《赤壁节堤航电枢纽液压启闭机设计、制造、采购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定制并采购总价值为人民币5,880,000.00元的液压系统,并约定了相应的交付时间及付款条件。该合同义务实际由维克液压公司履行。 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赤壁航电枢纽工程船闸液压启闭机设计、制造、采购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定制并采购总价值为1,980,000.00元的液压及电气控制系统,并约定了相应的交付时间及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维克液压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洪格液压公司原系维克液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9月1日,维克液压公司将其持有的洪格液压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曾右桥等人,并约定转让前洪格液压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维克液压公司负责。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2016年2月17日,被告未履行上述两份合同的付款义务共计金额为3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格液压公司及被告陆水河公司对维克液压公司主张该笔货款均不持异议。 判决理由与结果
被告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莉
法官助理朱晓莉 书记员王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