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梅。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云区中山西路西侧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