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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润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5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南山川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247056Q。
法定代表人:解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德,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凡,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2523680L。
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香,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润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润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另案判决认定案外人靳万柱与江苏**公司涉案工程构成代理法律关系。在靳万柱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无法查明青岛润乾公司向靳万柱及其指定的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涉案工程款,也无法查明付款数额,从而无法确认涉案工程青岛润乾公司的欠款数额。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纠纷必须追加靳万柱为当事人,但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一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追加靳万柱等案外相关人为本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润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李晓波
审 判 员  王昌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 记 员  王 繁
书 记 员  孙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