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监10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圣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褚金星,该校校长。
二审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上诉人**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苏07民终1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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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同凯
审判员 罗来成
审判员 刘玉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宫丽坪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应当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