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瞿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祥,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万子榕
审 判 员 黄 宇
审 判 员 朱培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继林
书 记 员 张 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