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165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静,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2523680L。
法定代表人: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建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因故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已预交)负担。
审判员  肖永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