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4572号
原告:***科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前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79H3N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25236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科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科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科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