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18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中小企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252368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对***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22)渝0105民初786号,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将本案并入(2022)渝0105民初786号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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