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7311号
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