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0117号
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54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路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5240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