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02民监2号
原审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5485XA,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裁。
原审申请人: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54X5,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申请人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桂0502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