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信水泵贸易有限公司

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市华信水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2民初4274号
原告: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诉讼代表人: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沙华信水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预付货款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被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制定娄底市星汉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至原告申请破产之日,被告共欠原告预付货款144,000元。
本案经审查认为:长沙华信水泵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销于2015年6月9日,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长沙华信水泵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变更的诉讼主体。因此,本案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易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