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7321号
原告:常州新区恒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武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4649W。
法定代表人:蒋伟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根,常州市钟楼区卜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住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集内。
负责人:吴明亚,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自丰,男,该村委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泉,常州市武进区前黄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桥东村民小组,住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委。
负责人:刘建东,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常州新区恒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桥东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新区恒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新区恒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民委员会桥东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新区恒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