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郜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乐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宪武,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宪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人电话约谈,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新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学正
书 记 员 孔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