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688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北路76号。
负责人:薛士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昭,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鲁7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鲁7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新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学正
书 记 员 孔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