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1158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谷山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薛士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1521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新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学正
书 记 员 孔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