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QUFDDXA。
法定代表人:薛士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80729U。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1969M。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58165P。
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62024290。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宪武,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西湖14号。
被执行人:钟本健,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居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王继然,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阳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高宪武、钟本健、王继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一、限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0元;二、限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李银起、李德强、高宪武、钟本健、王继然、邵艳凯、邵代军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李银起、李德强、高宪武、钟本健、王继然、邵艳凯、邵代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25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本院委托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2022年3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56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2日、6月21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2年6月24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2022年6月22日,冻结了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6254********),冻结金额为108861.32元。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