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阳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赵九贵,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钟本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红军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陈文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