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002刑初51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李家庄甲字付三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张滨,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中坊917楼34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胡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滨、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春节2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为了增加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在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订单,在在曹顺兴等人办公室先后多次向时任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曹顺兴等五人行贿共计28.1万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并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2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为了增加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在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订单,在在曹顺兴等人办公室先后多次向时任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曹顺兴(已判刑)、营销中心市场部主任曾续武(已判刑)、采购中心主任赵根州(已判刑)、外协管理员杨福增(已判刑)、销售部副主任张志刚(已判刑)等五人行贿,行贿金额共计28.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涉案人员曹顺兴、曾续武、赵根州、杨福增、张志刚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单位与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往来账目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公司及***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
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