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某某单位行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豫1002刑再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69984K,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李家庄甲字付三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指定辩护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0********,汉族,高中毕业,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中坊917楼34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豫100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并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春节2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为了增加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在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订单,先后多次向时任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等五人行贿共计28.1万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并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1、被告单位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单位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也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危害不大;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请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2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为了增加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在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订单,在***等人办公室先后多次向时任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已判刑)、营销中心市场部主任***(已判刑)、采购中心主任***(已判刑)、外协管理员***(已判刑)、销售部副主任***(已判刑)等五人行贿,行贿金额共计28.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涉案人员***、***、***、***、***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单位与许昌市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往来账目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公司及***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陕西世林通用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博
人民陪审员刘会霞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帅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