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魏北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女,汉族,1925年6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身份证号码411002192506011022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群众路10号2号楼408号,系原告儿子,身份证号码411002195405272016。
原告:**,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高庄111号,身份证号码411002198501251024。
被告: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工农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莲城大道罗马阳光小区,系被告职工,身份证号码410426197307150067。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英、**诉被告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晖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