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魏民金初字第12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
负责人:**,任行长。
被告: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温州。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安桂花,女,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99元,减半收取69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娅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