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46号
原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2幢11107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58-A号哈佛公馆裙楼3层(南2号楼10302室)。
法定代表人:管小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方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后为112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