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诉王三祥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0744号
原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2幢11107号。
法定代表人**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党怀谦,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就该争议已先于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被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被告西安中核苏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碑民初字第00401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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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