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步力,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6208-7,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娱乐花园4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丁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景步力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债务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区高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尚待审计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