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机构代码:73956208-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