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生,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6208-7,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娱乐花园4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债务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区高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尚待审计确认;***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