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2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6208-7,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采取相关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大丰高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尚待确认、提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