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因未有效送达本院又于2018年10月20日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该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其在工商银行盐城新都支行的账户(期限一年,2018.7.21-2019.7.21)。
3、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4、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6、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向**发放执行分配款4517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4517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审计确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