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8号
申请人: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793731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锡陆路69号。
被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3310606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1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