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8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793731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锡陆路**。
法定代表人:徐洁,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3310606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
法定代表人:黄友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1017.50元,由无锡市勋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