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88号
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33106061。
法定代表人:黄友建,任总经理。
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5804184L。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董事长。
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雅会
人民陪审员 李树林
人民陪审员 潘 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