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319号

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董事长。

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