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财保601号
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建。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2号。
负责人:程联忠。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
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