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1156号
原告: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七路126号超声波自动检测设备及UT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综合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卢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原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原告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无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