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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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执异194号 生效法律文书 (2017)陕08民初385号 申请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
负责人:张尊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龙,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益武 被告 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园小区2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佐,系该公司总经理。
榆林市昌建智能化综合停车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路西榆乌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磊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孙国佐,男,生于1971年2月1日,现住榆林市高新区。
惠均田,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艾霁,女,生于1972年4月29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 律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 院
认 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裁 定 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龙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李佳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