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腾,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别克牌汽车、猎豹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别克牌汽车、猎豹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