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改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2019)陕0828执恢10号案件期间拍卖了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西环路天然气大厦10层01号房屋,拍卖所得的案款在清偿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019)陕0828执恢10号案件后仍有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2019)陕0828执恢10号案件期间拍卖的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西环路天然气大厦10层01号房屋的剩余款项划拨至本院执行局账户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