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改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25号毛纺厂家属院二处房产、被执行人***、万志梅共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保宁西路南、建榆路西二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25号毛纺厂家属院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万志梅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保宁西路南、建榆路西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