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改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润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曾以(2016)陕08执17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被执行人***在神木县神腾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被执行人黄利媚神木县金利源洗煤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现因冻结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陕西金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在神木县神腾型煤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黄利媚神木县金利源洗煤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