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53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49618.8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44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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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