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终6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在西北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12层楼顶继续履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2#配电室的安装义务以及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02执3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豆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