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597号
原告:陕西思安信息网络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同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园XX都会4-1-11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安信息网络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同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安信息网络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陕西思安信息网络安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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