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浏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博泰嘉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D座15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博泰嘉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453044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支付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博泰嘉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北京博泰嘉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